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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文章来源:郴州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2011年11月2日市政府涉军维稳工作会议精神,为落实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待遇,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按照郴人社发[2011]154号文件公布的郴州市中心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标准, 由月725元调整为月840元。

二、严格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严格按照市政府2010年5月21日会议确定的范围执行,即在改革改制企业中下岗失业的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79年二次参战入伍人员、残疾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实施货币安置的城镇复员士官,不得扩大范围。

三、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部分部队退役人员必须坚持实岗安置,安置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按要求签订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坚持上岗签到制度。用人单位要加强人员管理,规范工作时间和岗位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置单位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