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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管理科办事业务简介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文章来源:

 

养老保险管理科办事业务简介

序号
项目
法规政策依据
符合条件
缴费规定
办事流程
办事
时效
经办人员姓名及电话
正常退休
 
 
 
 
 
 
1、国务院发[1978]104号2、劳社部发[1999]8号
3、劳社部发[2001]20号
4、湘劳社发[2002]68号
5、湘劳社
[2005]57号6、湘劳社政字
[2006]13号
 
 
 
 
 
 
 
 1、国有企业职工(含参照国企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及其置换身份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
 2、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1、缴费比例:①各类企业单位20%、个人8%;②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雇主12%,人业人员8%;③灵活就业人员为20%。
 2、缴费基数:①各类企业单位为其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上年工资总额大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上年工资总额),个人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确定;②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1、由单位劳资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或参保者填写退休有关表格(养老科提供);
 2、携带《职工档案》(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凭参保手册、身份证等)先到参保的经办机构审核;
 3、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养老保险管理科(股)进行退休审批;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再返回经办机构计算退休待遇;
 5、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核准待遇后,发放退休证。
随到
随办
刘晓红:13975541965
盛 兰:13907350182
 办公电话:2256410
序号
项目
法规政策依据
符合条件
缴费规定
办事流程
办事
时效
经办人员姓名及电话
特殊工种退休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2、湘政发
[2006]7号
3、湘劳社政字[2005]6号
4、湘劳社发
[2001]17号
5、郴劳社
[2001]26号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置换身份人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累计8年以上;井下及高温、低温作业累计9年以上;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以上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距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期间按本人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由单位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置换身份人员由本人按退休时间的缴费基数和2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1、由单位劳资人员或参保者填写特殊工种退休有关表格(养老保险管理科、股提供);
 2、携带职工档案先由县(市、区)或市企保经办机构审核;
 3、审核后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审批;
 4、审批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集中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处复审;
 5、复审后再返回参保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个月以内
史廷旭:13873505923
 办公电话:2256410
病退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2、劳社部函
[2000]171号
3、湘政发
[1997]43号
5、湘劳社政字
[2006]10号
 
 
 1、经市级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15年以上;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注:1、病退待遇按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扣减待遇;
 2、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后置换身份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办理病退。
  
 1、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缴费养老保险费;
 2、距正常退休年龄期间按本人病退时的缴费基数和20%的比例一次性由单位缴费养老保险费。
 
 
 
 
 
同   上
一个月以内
史廷旭:13873505923
 办公电话:2256410
序号
项目
法规政策依据
符合条件
缴费规定
办事流程
办事
时效
经办人员姓名及电话
政策性提前退休
 
 
 
1、国务院国发[1994]5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
[2000]11号
3、国阅[2000]33号
 1、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有色、煤炭矿山企业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破产关闭、正常退休提前5年(男55周岁、女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特殊工种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
 2、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正确退休提前5年(男55周岁、女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3、全国111个优化结构试点城市(湖南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关闭破产企业正常退休提前5年(男55周岁、女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1、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2、距正常退休年龄期间按本人提前退休时的缴费基数和20%的比例一次性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   上
一个月以内
史廷旭:13873505923
 办公电话:2256410
工龄认定
 
 
1国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办法;
3、国家、省关于职工连续工龄、缴费年限的政策。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工龄;
 2、复、转军人的工龄;
 3、离职人员的工龄;
 4、临时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的工龄;
 5、大中专、技校毕业人员的工龄;
 6、职工调动工作的人员的工龄;
 7、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
 8、城镇上山下乡知青的工龄;
 9、集体单位职工的工龄;
 10、出国、归侨职工的工龄;
 11、私营企业、工商业者的工龄;
 12、搬运、建筑、生产自救人员的工龄;
 13、犯错误、违法犯罪人员的工龄;
 14、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
 15、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
 
 
 
 
 
 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前在招工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需按同期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本、息后,方可认定临时工的工龄。
 
 
 
 1、由单位劳资人员或置换身份人员提供本人档案材料,填写《湖南省职工工龄登记表》;
 2、到参保的县(市、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管理科(股)认定;
 3、经认定后,由认定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批盖章,存入本人档案。
随到
随办
史廷旭:13873505923
刘晓红:13975541965
盛 兰:13907350182
 办公电话:225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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