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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文章来源:

 

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郴劳社〔2010〕12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郴州市本级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 作,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开展2010年度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中一项以上(含一项)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申报依据
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 (即2009年1-12月)工资总额。即上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进行申报。
三、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2009年度会计资料:①会计年报:需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等;②应付职工薪酬总帐和明细帐(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总帐和明细帐);③成本、费 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总帐和明细帐;④12月份工资发放表(包括未参保员工);⑤员工花名册(包括未参保员工);⑥参保个人月均工资及基数申报明细表(有 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内容,见附件3);⑦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单位需提供退休金发放表(机关事业单位为2009年12月、企业单位2010年调待 后任意1个月);⑧住房公积金报表。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原件,同时提供一份复印件留存。
3、其他资料:①2009年度劳动工资情况年报;②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③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补充资料、相关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四、申报日程安排
1、2010年2月9日-228:核对信息,补办参保手续。各参保单位到各相关险种经办机构核对本单位和职工基本信息将核对无误的信息填写在《单位参保情况核对表》《职工参保情况核对表》(附件4、5)。这项工作事关单位申报工作及数据的准确性,请各有关单位务必认真做好。
2、201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基数申报审核。对不主动前来申报的单位于4月进行现场申报核定。各参保单位务必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五、申报要求
1、由于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系统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新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整理和迁移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45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全省医保定点机构前台系统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9〕32号)等文件的统一要求更换为新系统,原《郴州市基层单位管理 平台》系统,已无法使用。
目前,我市正在开发新的基数申报系统。该系统将包括基数 申报和新增、异动、查询等功能。今年始,各参保单位需购买和使用新系统客户端进行基数申报和新增、异动业务。新系统客户端购买请联系系统开发公司湖南创智 和宇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电话:0735-2330622或13873105838),价格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标准,操作手册可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下载;如暂时不购买软件,可进行数据代办,收费标准参照湘价服〔2008〕88号文件要求。
2、参保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加险种及参保人数不全的,要在这次申报核定前到相关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未参保险种手续或补齐人数。
3、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应与会计报表一致,不一致的请出示相关证明资料和文字说明。
4、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个人月缴费基数必须有本人的签字认可,并按规定经过了公示程序。
5、一个参保单位同一险种有不同编号的要按编号分户申报。
6、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按2009年度个人实际月均工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六、监督检查
1、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公室受市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依 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会计报表、工资表、财务帐册等资料,如实反 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对查实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除补缴社会保险费外,需依法加收每天2‰滞纳金。
2、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 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劳动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第三十二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不按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申报办公室地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右侧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公室(失业保险服务大厅内右侧窗口)
五险合一办公室电话:2296762、2330930
软件公司电话:2330622
 
附件:1.2010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2.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参保个人月均工资及基数申报明细表
4.单位参保情况核对表
5.职工参保情况核对表
6.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程序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29印发
附件1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2010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全称)
 
邮政编码
 
职工总人数
    其中:临时用工       农民工
联系人
 
   
 
手机
 
申报单位年工资总额
                
电子信箱
 
申报个人工资情况
   
单位编号
缴费人数
个人年工资
总额之和
个人月人均工资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核定个人工资情况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缴费基数暂定:                          /
劳动保障部门初审人(签字)
 
 
 
                  
劳动保障部门复审人(签字)
 
 
 
     
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公室(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办、一份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附件2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就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并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且核对无误,如有不实,愿为此承担有可能引发的一切责任;
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现象,经劳动保障相关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愿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作出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代表(签名):
 
 
 
2010年 月 日
 
 
 
 
附件下载:2010339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