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办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文章来源:
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办事制度
办事内容:劳动争议处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办事程序: 1、案件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2、 案件审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予以延期;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对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